池州市貴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簡介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和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3〕24號)和《關于同意組建池州市貴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批復》(池編〔2014〕3號)精神,設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區政府組成部門。
(一)劃入原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貴池區分局、池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貴池分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職責(具體事權劃分以市政府相關文件為準)。
(二)劃入設在區衛生局的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
(三)承擔上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職能和日常監管工作。
(四)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五)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完善建立市場準入機制。
(六)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七)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絡,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八)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以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本地區市場監督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
(二)負責全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各類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許可類工作事項。
(三)負責全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違反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承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信用分類管理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承擔全區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管理、維護和內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四)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五)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處理消費者申訴舉報,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六)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七)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依法保護馳名商標、特殊標志和官方標志。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并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食品違法行為。
(十一)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使用標志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實施;負責藥用包裝材料、醫療機構制劑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三)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以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四)承辦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有關工作;負責質量宏觀管理,組織實施質量振興工作,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執行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或參與有關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組織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十五)負責標準化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標準并監督檢查;推行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
(十六)負責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
(十七)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八)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等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實施有關打假和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十九)負責認證認可監督工作。組織查處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負責對認證活動、認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與其他職能部門職責分工:
(一)與區農委職責分工。區農委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該食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區農委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切實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管理與批發市場準入管理的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區衛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衛生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衛生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衛生部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衛生部門應當盡快制定、修訂。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與區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商務局負責擬訂全區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區商務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與公安部門的有關職責的分工。公安部門負責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部門依法提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
(五)與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分局的職責分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分局負責食品攤販擺攤設點的監管執法工作,依法取締在未經批準的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的各類食品攤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規劃確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食品攤販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分局應當積極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