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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機構設置
根據縣政府辦《關于印發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眉政辦發[2O12]83號),眉縣工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一)內設機構
機關內設機構5個:
1、辦公室(電話:5541473)
負責機關工作計劃的擬定和組織實施;承擔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機關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保衛、接待、政府信息公開和對外宣傳、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本局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擬定本局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檢查實施;負責擬定年度審計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個人養老、醫療、住房管理工作;負責本局信息化建設;承擔統計工作。
2、法規股(電話:5543955)
擬定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措施和辦法;負責法制宣傳、培訓、咨詢工作;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同級案件核審、案件聽證、行政復議、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3、市場規范管理股(電話:5542926)
擬訂規范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范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工作;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組織指導各類市場專項治理工作;指導經紀人協會工作。
4、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股
擬訂注冊商標和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全縣(市、區)注冊商標的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專用權的保護;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5、政治工作股(電話:5543785)
負責本局機構編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評及公務員考核工作;負責工商所規范化建設工作;負責擬定教育培訓和人才開發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縣局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二)直屬機構
直屬機構規格與同級內設機構規格相同,單位性質維持不變。
1、注冊分局(電話:5541452)
負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對各類外商投資主體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實施企業年度檢驗工作和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負責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和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等工作,承擔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工作。
2、經濟檢查大隊(電話:5542865)
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相關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負責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
3、“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電話:5544315)
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負責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工作;指導系統12315網絡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消費者協會工作。
(三)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
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按照經濟區域設置8個工商所,副科級建制。
1、城區工商所管轄首善鎮地區(電話:5541053);
2、齊鎮工商所管轄齊鎮地區(電話:5677507);
3、常興工商所管轄常興鎮地區(電話:5633362);
4、槐芽工商所管轄槐芽鎮地區和湯峪鎮小法儀地區(電話:5622041);
5、橫渠工商所管轄橫渠鎮地區(電話:5755401);
6、湯峪工商所管轄湯峪鎮地區(不含小法儀地區)(電話:5711032);
7、金渠工商所管轄金渠鎮地區(電話:5699049);
8、營頭工商所管轄營頭鎮地區(電話:5790008)
根據縣政府辦《關于印發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眉政辦發[2O12]83號),眉縣工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責任,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
(六)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相關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七)負責依法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負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指導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商標注冊行為,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專用權的保護。
(十一)負責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提供服務。
(十三)承辦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