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主管本市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1]
(二)、依法組織管理本市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核定注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并實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組織監督本市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依法組織監督本市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法對本市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范管理和監督,負責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登記注冊。
(六)、依法組織監督本市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依法組織實施本市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八)、依法對本市廣告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
(九)、依法組織管理本市商標工作,組織查處商標違法行為。
(十)、依法組織監管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私營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活動。
(十一)、領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財務基建、紀檢監察、審計監督等有關工作。
(十二)、指導掛靠的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