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負責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商品流通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五)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和股權出質登記;依法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六)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七)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和印制;負責中國馳名商標、云南省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的組織申報;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保護。(八)組織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有關信息服務。(九)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十)承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